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倪贤克和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贤克,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86号原告倪贤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素德,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林,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贤克与被告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贤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贤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贤克撤诉。案件受理费7287元,减半收取3643.5元,由原告倪贤克承担。审 判 长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玉连????????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