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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卫飞与周灵斌、郑建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飞,周灵斌,郑建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706号原告:周卫飞,女,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付瑶、李相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灵斌,女,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郑建成,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仙居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卫俊、周秀文,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卫飞诉被告周灵斌、郑建成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周卫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卫飞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周卫飞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葛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