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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财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翠兰、刘长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翠兰,刘长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财保50号之一申请人:张翠兰,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申请人:刘长存,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申请人张翠兰因与被申请人刘长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的冀E×××××号小型客车。现因被申请人用现金30000元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冀E×××××号小型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冀E×××××号小型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贾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