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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445号原告:张某1,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被告:张某2,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全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浩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