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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3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噶尔县华峰焦炭与被告狮泉河镇崇德园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噶尔县华峰焦炭,狮泉河镇崇德园宾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3民初13号原告:噶尔县华峰焦炭,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经营者:向秀英,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被告:狮泉河镇崇德园宾馆,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经营者:郭学军,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现住不详。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噶尔县华峰焦炭与被告狮泉河镇崇德园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噶尔县华峰焦炭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338.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张 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