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符孟恩与曹利豪、孟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孟恩,曹利豪,孟果,皇甫全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789号之一原告符孟恩,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日,住内乡县。被告曹利豪,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7日,住内乡县。被告孟果,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日,住南阳市新野县。被告皇甫全理,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3日,住南阳市宛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6日,被告曹利豪因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31万元,并由被告皇甫全理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2017年2月17日被告曹利豪通过案外人王虎栓向原告清偿部分本息共计230万元,下欠500000元本金至今未付。被告曹利豪与被告孟果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双方产生诉争,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符孟恩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利豪、孟果、皇甫全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符孟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孟恩撤回对被告曹利豪、孟果、皇甫全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5500元由原告符孟恩承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王 浩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