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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汪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709号原告:汪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24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被告:秦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原告汪某诉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书记员  王琴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