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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凌家顺与被告凉山州金利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家顺,凉山州金利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259号原告:凌家顺,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凉山州金利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凉山州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薛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凌家顺与被告凉山州金利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凌家顺向本院��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的违约金(按月利率1.55%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的违约金(按月利率1.5%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9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3万元的《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的出借人代表薛梅给原告指定借款方,借款人陈长远,按照合同原告将是3万元转入被告指定的帐户,由被告居间管理。该合同于2016年8月19日到期,2016年9月18日,原、被告对该合同签订了《续约协议》。2014年3月3日是原告与被告签订了3万元的《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出借代表人为高吕英,借款人为房素林,原告又将3万元转入被告指定帐户,该合同于同年9月3日到期后,2015年9月3日,原、被告对该合同签订了《续约协议》。此后,原与被告又分别于2016年1���3日、8月24日签订了金额分别为1万元的《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打入被告指定人的账号。至此,原告共向被告出借本金8万元。2016年11月,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违约停发利息,还不退还本金。因被告多次违约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在被告的法人已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明显的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由于本案已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家顺的起诉。将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徐明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