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新国、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新国,李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罗新国,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李海明,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罗新国申请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海明应支付申请人罗新国案款200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海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干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伟审判员 黄小艳审判员 洪启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