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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荣县御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刘国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御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刘国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768号原告:荣县御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御景苑步行街32号。负责人:巫德英,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滢涓,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才,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荣县御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国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荣县御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县御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县御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县御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