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建法与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建法,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督9号申请人:杜建法,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杜建法与被申请人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2017)吉0621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建法称双方口头约定逾期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但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对此提出异议,且2011年1月28日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据中载明“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621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900.00元,由申请人杜建法负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艳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