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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曹先妮与屈天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先妮,屈天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970号原告:曹先妮,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屈天锁,男,约73岁,汉族,居民。原告曹先妮与被告屈天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先妮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判员袁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