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汤仙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仙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仙芝,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商城县锦绣家园B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4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7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仙芝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仙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汤仙芝窜至商城县城关镇“锦绣家园”B区地下车库内,将李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盗走。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2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案发后,被害人丢失的电动车已扣押并返还失主,同时,被告人汤仙芝对电动车损坏部分进行赔偿。另查明,被害人李某2已对被告人汤仙芝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仙芝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的电动车的实物照片;书证:接处警���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姜某、蒋某、郭某、刘某、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盗窃时的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仙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仙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仙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