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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983号原告: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银川东路7号1-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应超伟,总经理。被告: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坛二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晓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爱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