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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辖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高彩霞,李峰,高启国,榆林乾海实业有限公司,白亚惠,高彦娥,张榆林,高焕霞,尤建堂,崔杨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17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阳区法定代表人:高彩霞,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高彩霞,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榆阳区被告:李峰,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榆阳区被告:高启国,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现住榆阳区被告:榆林乾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西沙法定代表人:尤建堂,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白亚惠,男,汉族,1958年3月24日,现住榆阳区文化路被告:高彦娥,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现住榆阳区被告:张榆林,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现住榆阳区被告:高焕霞,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现住榆阳区被告:尤建堂,男,汉族,1972年6月2日,现住榆阳区西沙被告:崔杨霞,女,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榆阳区本院收到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起诉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八条、《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该案指定由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