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苏雪花与韩阳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雪花,韩阳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521号原告:苏雪花,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宁波宝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彭运鹏,原告苏雪花丈夫。被告:韩阳阳,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六安市总工会办公楼1至2楼。代表人:王正智,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苏雪花与被告韩阳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雪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