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花年香、郭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年香,郭军,陶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花年香,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郭军,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陶艳萍,女,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郭军、陶艳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军、陶艳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军、陶艳萍在银行存款114757.4��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谌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