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额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额某,女,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额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额某在赤峰市××旗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截止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额某利用建设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37894元,利息为10999.27元,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48893.27元,透支341天,经中国建设银行巴林右旗支行对此催收至2016年12月未还。案发后,被告人额某于2016年12月16日将信用卡欠款人民币50694.74元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郭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联网核查、催收还款公告报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明、被告人额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37894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额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额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偿还透支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额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行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迎 春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人民陪审员 萨 日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阿 娜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