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波与罗香荣、邓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波,罗香荣,邓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96号原告:田波,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红,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香荣,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邓雪梅,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波与被告罗香荣、邓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雪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雪梅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波撤回对被告邓雪梅的起诉。审 判 长 余开银审 判 员 李东香人民陪审员 周召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