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佐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佐仕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佐仕,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川薇,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佐仕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浩、被告人谢佐仕及其辩护人李川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谢佐仕通过微信与需要购买假证件的李永钊联系,谢佐仕按照李某的要求伪造了一本“金源1011”号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书上盖有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万州海事处船舶登记专用章。谢佐仕在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330”转盘处以1000元价格将伪造的证书贩卖给李某。李某使用该证书到重庆市万州区海事处办理“金源1011”号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时被工作人员查获。2016年8月,民警在被告人谢佐仕租住的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9-1-111室内,查获谢佐仕持有的各类伪造印章353个,伪造的毕业证、居民身份证、离婚证等证件,并依法予以扣押。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谢佐仕主动到湖北省双峰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佐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伪造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证人王某、熊某、张某、王某1、李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谢佐仕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检验报告、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佐仕为非法牟利,向他人贩卖其伪造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一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佐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佐仕住所查获大量伪造的公章和伪造的证件,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佐仕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还提出对被告人谢佐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谢佐仕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其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佐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佐仕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谢佐仕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硬盘、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余扣押在案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均予以没收销毁。均详见扣押清单,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学万人民陪审员 谭言礼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