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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东新供销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超、卢肖玉等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320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杰雄,广东新供销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肖玉,区喜玲,陈文超,区建业,广州市番禺区钜信金属制品厂,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3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杰雄,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慧丽,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婷,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供销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林。原审被告:卢肖玉,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区喜玲,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陈文超,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审被告:区建业,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钜信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投资人:卢肖玉。原审被告: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区建业。原审被告: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区建业。上诉人卢杰雄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供销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卢肖玉、区喜玲、陈文超、区建业、广州市番禺区钜信金属制品厂、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杰雄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杰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杰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卢杰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湛审判员 谢欣欣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邝俊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