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衣爱衫服饰有限公司、宣城市诚兴联合餐具有限公司、马啸风、袁园借款合同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衣爱衫服饰有限公司,宣城市诚兴联合餐具有限公司,马啸风,袁园,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衣爱衫服饰有限公司,宣城市诚兴联合餐具有限公司,马啸风,袁园,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衣爱衫服饰有限公司,宣城市诚兴联合餐具有限公司,马啸风,袁园,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衣爱衫服饰有限公司,宣城市诚兴联合餐具有限公司,马啸风,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法定代表人:吴翠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衣爱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金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诚兴联合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刘永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啸风,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袁园,女,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衣爱衫服饰有限公司、宣城市诚兴联合餐具有限公司、马啸风、袁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衣爱衫服饰有限公司、宣城市诚兴联合餐具有限公司、马啸风、袁园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7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3515元、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5955元。诉讼中,因申请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啸风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梅溪路东方润园1幢1006室房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啸风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梅溪路东方润园1幢1006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