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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映敏与张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映敏,张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950号原告:赵映敏,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华、唐丽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虎,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赵映敏与被告张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映敏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映敏撤回对被告张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赵映敏负担。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