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燕辉与长春市朝阳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辉,长春市朝阳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126号原告:刘燕辉,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2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辉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辉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0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刘燕辉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红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