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有飞、陈文娣、李祖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有飞,陈文娣,李祖武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711号之一原告: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殷东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有飞,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文娣,女,住址同上。被告:李祖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有飞、陈文娣、李祖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马有飞、陈文娣、李祖武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有飞、陈文娣、李祖武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邢献来人民陪审员 郑兴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