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甄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甄晓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119号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66210891R,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合作区瑞江路百合巷。法定代表人:许连松,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茜莹,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甄晓光,男,汉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甄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瑞丽市博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柳苏审 判 员 严淑云人民陪审员 黄兴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吉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