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姚根洋与姚宝松、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根洋,姚宝松,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1093号原告:姚根洋,男,汉族,住鄢陵县。被告:姚宝松,男,汉族,住鄢陵县。被告:王志强,男,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根洋诉被告姚宝松、王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根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宝松、王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根洋撤回对被告姚宝松、王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姚根洋负担。审 判 长 樊合昌人民陪审员 胡会锋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