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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新胜与南皮县童趣丽舍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胜,南皮县童趣丽舍娱乐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617号原告:王新胜,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南皮县童趣丽舍娱乐中心,住所地南皮县东兴市场。法定代表人:贾朋,该中心老板。王新胜与南皮县童趣丽舍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王新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新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新胜负担。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