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新胜与南皮县童趣丽舍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胜,南皮县童趣丽舍娱乐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617号原告:王新胜,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南皮县童趣丽舍娱乐中心,住所地南皮县东兴市场。法定代表人:贾朋,该中心老板。王新胜与南皮县童趣丽舍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王新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新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新胜负担。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