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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罗永红、饶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罗永红,饶耀华,李有兴,周桂珍,印杭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933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04994E。负责人:石鹏飞,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才,系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华,系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红,女,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饶耀华,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李有兴,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周桂珍,女,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印杭辉,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罗永红、饶耀华、李有兴、周桂珍、印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8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940元,退回原10940元。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