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满城县盛元工程机械经销门市部,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567号申请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13777号。法定代表人:闵凡礼,董事长。被申请人:满城县盛元工程机械经销门市部。经营者:王建发,经理。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满城县盛元工程机械经销门市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鲁****81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财产鲁****81号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XX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