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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那顺乌力吉与梁来荣、吉日嘎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顺乌力吉,梁来荣,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997号申请执行人那顺乌力吉,男,蒙古族,1966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来荣,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蒙古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那顺乌力吉与梁来荣、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吉日嘎拉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