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那顺乌力吉与梁来荣、吉日嘎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顺乌力吉,梁来荣,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997号申请执行人那顺乌力吉,男,蒙古族,1966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来荣,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蒙古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那顺乌力吉与梁来荣、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吉日嘎拉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