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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5946朱国成与许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成,许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946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成,男,1955年4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许建新,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成与被执行人许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建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绮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