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小兵与叶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兵,叶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490号原告:黄小兵,男,1970年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告:叶志友,男,1972年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兵与被告叶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小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兵的申请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小兵负担。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