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7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临沭县金利包装厂与尹基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金利包装厂,尹基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757-1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金利包装厂。被执行人:尹基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基堂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