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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邵俊朋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俊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216号原告:邵俊朋,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营者:冯敬兰,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邵俊朋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6年5月16日,邵俊朋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邵俊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蓓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