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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金培与王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培,王公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357号原告:胡金培,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鸣镝,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玑,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公平,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胡金培与被告王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鸣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公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金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公平清还原告胡金培的租金12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8日起按月息2%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为26400元)。事实及理由:从2013年7月起被告王公平向原告胡金培承租原告胡金培名下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岚霞路段的工业厂房第二层、第三层及宿舍,少量星铁棚等房地产,并在此经营开厂。2016年1月至5月间被告王公平共计欠原告胡金培租金12万元未付,2016年5月18日被告王公平向原告胡金培出具借条,该借条名义上是借款,但并无借款交付,实质是租金欠条,被告王公平因为当时无力支付租金而需延迟支付,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清还欠租,并且承诺在欠租期间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胡金培。约定的清还日到期后,被告王公平未清偿欠租,原告胡金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王公平未作答辩。原告胡金培围绕其诉求主要提交了租赁合同、借条、新昌厂工商资料、租赁房产产权证等证据,并对案情进行了陈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4日,王永忠向胡金培承租其名下位于中山市××村的工业厂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1份,主要约定:胡金培将自有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岚霞路段的工业厂房中第二层和第三层(约2000平方米)办公室内的用具、宿舍四间、星棚(约100平方米)出租给王永忠使用,并将原有的印花营业执照转让给王永忠使用;租期5年,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底,租金每月2.5万元,自签订合同之日,王永忠向胡金培支付7.5万元作为租赁保证金,定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7月1日,王公平取代王永忠成为上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并在合同承租方处签字并捺手印,同时在合同右下方载明:“以上由王公平承接王永忠所签合同”。租赁初期,王公平尚能如期交纳租金,但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拖欠租金,未能足额支付。2016年5月18日,王公平就拖欠的租金向胡金培出具借条1张,主要载明:今借到胡金培12万元整,利息每月2400元,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上述期限届满后,王公平未能如约还款,胡金培追讨无果,遂于2017年1月17日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求。诉讼中,根据胡金培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王公平名下价值1464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胡金培、王公平之间租赁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5万元,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王公平理应按期支付,胡金培要求王公平支付拖欠租金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拖欠租金的具体金额,有胡金培提供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且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借条约定租金利息为每月2400元,即月利率2%(2400÷12万),胡金培要求王公平支付相应利息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公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金培清偿租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从2016年5月18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52元,以上共计4480元(该款原告胡金培已预交),由被告王公平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胡金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波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勉陈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