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290号原告陈某,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告戴某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16日以其已与被告戴某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胡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姜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