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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玉娥与周治杰、王翠艳、曹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娥,周治杰,王翠艳,曹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玉娥,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周治杰,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王翠艳,女,1967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曹宗江,男,1967年7月29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吴玉娥与被执行人周治杰、王翠艳、曹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59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79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义务人岳德春于2016年11月10日死亡,申请人自愿放弃向岳德春的继承人主张保证责任。2017年1月19日、3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两次对被执行人周治杰、王翠艳、岳德春、曹宗江名下存款、工商、车辆及不动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岳德春名下存款2700元、曹宗江名下存款共计27600元。2017年5月,本院扣划上述存款,扣除申请执行费790元后,向申请人吴玉娥兑付29510元。2017年5月15日,本院查封了曹宗江名下陕FCZ5**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周治杰名下的位于西乡县堰口镇三郎村三组房屋,经查询周治杰已于2016年5月卖给同村村民张顺全,暂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5月4日,本院搜查了被执行人周治杰人身及住宅,未搜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6日,本院决定对周治杰进行拘留,当天周治杰向本院交纳执行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共计7600元。并承诺剩余执行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考虑到周治杰能够积极履行义务,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本院决定暂缓对周治杰进行拘留。本院将上述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此外,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受偿的借款22950元保留其债权。被执行人周治杰交纳案件受理费600元,被执行人曹宗江交纳申请执行费7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执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穆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