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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丽东与沙二伶、苏甲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东,沙二伶,苏甲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东,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沙二伶,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苏甲佳,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陈丽东申请执行沙二伶、苏甲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新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沙二伶所有的豫A×××××号车辆一辆,现因(2015)新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沙二伶、苏甲佳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沙二伶所有的豫A×××××号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