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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月兴与张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兴,张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388号原告:朱月兴,男,1954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林刚,男,198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兴与被告张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月兴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