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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9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缪秀英、林赛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秀英,林赛珍,张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缪秀英,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赛珍,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茂峰,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秀英和被执行人林赛珍、张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赛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赛珍、张茂峰偿还本金154000元及利息154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赛珍、张茂峰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林赛珍、张茂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赛珍、张茂峰名下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钟山东路3号601房的房产,但该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林赛珍系赛岐小学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林茂峰系赛岐供销社退休员工,二人均有退休金。本院于同日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退休金账户。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及医疗保障费用。本院遂给二被执行人保留每月必要生活费用及医疗保障费用3500元,剩余退休金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林赛珍、张茂峰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