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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4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夏县庙前镇杨村村民,现住该村北街013号第三组。被告:张某某,男,50岁,汉族,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村民,现住庙前街某某钢材市场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红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