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4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夏县庙前镇杨村村民,现住该村北街013号第三组。被告:张某某,男,50岁,汉族,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村民,现住庙前街某某钢材市场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红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