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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张建卓与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卓,李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840号原告:张建卓,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凤华,女,1968年9月2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建卓与被告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