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张建卓与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卓,李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840号原告:张建卓,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凤华,女,1968年9月2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建卓与被告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