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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金花路支行与杨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金花路支行,杨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金花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负责人:党新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逍,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金花路支行与杨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金花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查封名下房产一套,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