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海明与蔡冬梅、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明,蔡冬梅,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00号原告:刘海明,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蔡冬梅,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2层209-18。法定代表人:王世升,现任公司董事。原告刘海明诉被告蔡冬梅、东方泰丞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原告刘海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4738元,减半收取7369元,由原告刘海明负担。审判长 郭小兵审判员 武燕子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