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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2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庆安与高录贵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725执64号陈庆安、高录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65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5)勉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安与被执行人高录贵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高录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陈庆安支付工程欠款2165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390元、申请执行费225元。现被执行人高录贵已将上述执行款、执行费计22265元执行完毕,执行款已给申请执行人陈庆安兑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