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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延芳合同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11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孙延芳,女,汉族,1953年9月19日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457号203室(身份证号:6201041953********)。孙延芳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孙延芳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933500元予以追缴。因孙延芳罚金46800元、违法所得933500元未履行,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9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延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803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980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