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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南溪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南溪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44号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梅,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涛,男,汉族。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7)川1503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徐涛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涛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福临大道地块7号“天成·水岸欧韵Ⅱ期”房屋(。查封期间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徐涛保管、使用上述被查封财产,被申请人徐涛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廖宗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