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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汉市金鑫海陆空大酒店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汉市金鑫海陆空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681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天津路。法定代表人吕波,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广汉市金鑫海陆空大酒店,地址广汉市新丰镇深圳路。法定代表人向祖荣。申请执行人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广人社监处决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广人社监处决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广人社监处决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法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广人社监处��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剑平审判员  罗 凌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