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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秀春与陈喜章、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春,陈喜章,陈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赵秀春,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皇家帝苑15号楼2单元9楼。被执行人:陈喜章,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10号楼1单元10楼西户。被执行人:陈海英,女,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10号楼1单元10楼西户。本院在执行赵秀春与陈喜章、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赵秀春申请撤回对陈喜章、陈海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